海南出台优秀电影创作生产传播项目扶持奖励办法
人民日报客户端海南频道孙海天2023-12-20 16:47

近日,海南省印发《海南省优秀电影创作生产传播项目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拿出“真金白银”对优秀电影创作生产传播项目予以扶持奖励,鼓励创作生产传播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讲好海南自贸港故事,推动海南电影事业繁荣发展。

《办法》扶持与奖励的电影项目包括各类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影片)。

扶持奖励对象包括: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电影创作项目;代表海南参加中宣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等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重大文艺评选、比赛、电影节或社会广泛认可的国际性重大比赛、主流电影节,有望获奖或已获得主要奖项的电影作品;以海南题材、海南元素为主要创作内容项目,作品主要展示海南的人文历史、自然风光、发展成就等,对宣传海南,提升海南形象和文化知名度具有较大影响和促进作用的项目;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的电影或在主流电影院线发行放映并取得较好票房成绩、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电影;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或奖励。

扶持奖励标准包括:

电影创作扶持。讲述海南故事的电影项目,作品主要展示海南的人文历史、自然风光、发展成就等电影项目,凭《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有效期内的)和剧本,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完成拍摄并获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电影首映式扶持。对在本省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式的电影项目,按电影首映式实际发生成本的50%给予扶持,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重点项目扶持。被列为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重点项目的电影,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被列为省委宣传部 (省电影局)重点项目的电影,每部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为国家级重点和省级重点的项目取其一进行扶持)。凡获得重点资助的电影项目,需在1年内开机、2年内完成摄制发行,被扶持出品单位不得退出项目、不得转出备案。

国内票房奖励。通过主流电影院线首次公映,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电影,票房累计达到1亿(含)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票房每递增1亿,奖励相应增加5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电影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专资办“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里的数据为准。

境外票房奖励。为助力自贸港中外文化交流,促进更多本土电影赴境外发行,鼓励影视作品“走出去”。电影项目成功赴境外发行,票房按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达到1000万(含),每部给予5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到5000万(含),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票房达到1亿(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播出奖励。影片在(CCTV-6)电影频道黄金时段(19:00-21:00)首播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

获国家级奖奖励。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获国际电影节奖奖励。对获得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国际影片奖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其他A类国际电影节(含上海国际电影节)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特别奖)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获国内其他电影节奖奖励。对获得北京国际电影节、 海南岛国际电影节、中国长春电影节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办法》规定,电影创作扶持的项目,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其他扶持奖励的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海南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报扶持奖励项目的主体,需对项目拥有合法的产权,无产权纠纷。如果所申报奖励项目是由多个单位(或个人)参与合作的项目,申报方必须为第一出品方(代表我省联合参与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评选的可以是联合出品单位)。

《办法》要求,符合申报扶持奖励项目的单位需向省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指南提交相关材料。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挪用资金、退出项目、转出备案、重点项目1年内未开机和2年内未完成摄制发行等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取消五年内新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如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自印刷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海南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孙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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