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享受人员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2)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3)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即享受降低费率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4)特别说明:经对接省厅相关处室,现人社部正在按程序报送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待最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相关细化措施出台后,我州严格抓好贯彻落实。关于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目前,暂未收到关于“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政策,经对接省厅相关处室,目前人社部政策文件还未下发,待人社部文件下发后,省级才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目前,按照《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抓好贯彻执行。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53227。
2.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予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息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的通知(黔财金〔2020〕61号)
部门解读:(1)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个人、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后,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2)定向费用补贴: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自开业当年(含)起的5年内享受补贴政策。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一是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是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是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四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咨询电话:市财政局,826010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53157。
3.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是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即享受降低费率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特别说明:经对接省人社厅,现人社部正在按程序报送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待最新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相关细化措施出台后,我州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579796。
4.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22226。
5.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1)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2)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标准:(1)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800元/人;(2)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贴:500元/人。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53157。
6.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以上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补贴标准:500元/人。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申请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扶贫、生态移民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成员认定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省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22226。
7.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对象范围:省级就业帮扶先进车间、省级就业帮扶先进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补贴标准:省级每年下文明确当年标准,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对省人社厅认定的省级就业帮扶先进车间、省级就业帮扶先进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所在县(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评审办法执行。详情咨询州人社部门。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53157。
8.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创建,助推城镇居民创业增收,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根据《关于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黔人社厅通〔2014〕250号)文件精神,被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人社厅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人社部认定为国家级的创业孵化基地,由人社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53157。
9.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补贴标准:5000元、1万元。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53157。
10.2022年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享受人员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即享受降低费率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特别说明:经对接省人社厅,现人社部还未下发最新关于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政策,待省制定实施细则后,我州将加大宣传力度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5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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