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参保资助标准、强化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等方面提出17项政策措施,全面保障困难群众医疗需求。
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具体覆盖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分类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增强大病保险减负作用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为8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0.8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0%补偿。自2023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为5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按照55%进行报销。取消上述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保险特药起付线。
分类分层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10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
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在实现救助对象市域内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内和跨省医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服务便利性。
下一步,市医保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为实现我市共同富裕贡献医保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