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搞迷信,不让8岁儿子上学!“不适格”母亲被撤销监护权
人民日报客户端广东频道贺林平2022-06-26 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而在广州,竟有这样一名荒唐母亲,不但长期强迫两个儿子和自己一起从事迷信活动,还将8岁小儿子私自带走,致使其无法正常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这名女子名叫阿芳,与丈夫阿林结婚十余年,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小超今年13岁,小儿子小俊8岁。原本美满幸福的家庭,却渐生变故。

原来,近年来阿芳长期沉迷于迷信活动,不但自己参加,还要求两个儿子也一同参与禁食,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心理健康。更严重的是,阿芳还反对已达适学年龄的小儿子小俊上学读书,2020年9月1日,阿芳擅自将小俊从广州带回老家,并切断与家人的一切联系,导致小俊未能按时入学。学校还曾于2021年2月发函要求二人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责任,落实小俊接受义务教育事宜。

“阿芳剥夺了小俊受教育的权利,且因长期参与迷信活动,认知行为异于常人,已不具备监护能力。”为此,阿林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申请,撤销阿芳对两个小孩的监护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他还提供了大儿子小超的证词、相关录音视频以及报警回执、学校发出的函件等证据。

接到诉请后,法院依法传唤阿芳,但后者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芳长期沉迷于迷信活动,未能正常照顾两个小孩的生活,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阿芳作为两个小孩的母亲,多次强制要求两个小孩与其一起从事迷信活动,对未成年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利;阿芳擅自带走小俊,致使小俊无法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之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学习成长,同时其擅自带走小俊外出长期不归的行为亦有可能导致小俊处于困境或不安全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阿林向法院申请撤销阿芳的监护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天河区法院判决,撤销阿芳对小超、小俊的监护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阿芳对小超、小俊的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后,阿林作为小超、小俊的父亲即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职责,负责照顾好两人生活学习各个方面,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判决生效后,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小俊回到了父亲阿林身边,由阿林携带抚养,并顺利在广州入小学。此后,阿林又对阿芳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将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判给了阿林。

【法官说法】撤销“不适格”监护人的监护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证据显示阿芳的行为已侵害了被监护人小超、小俊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其拒绝让小俊入读小学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剥夺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经过学校发函提醒仍不纠正,法院判决撤销其对两个小孩的监护资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余洪

【更多知识点】有关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本案是小超、小俊的父亲提起撤销监护权申请,根据民法典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如发现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比如虐待、性侵、遗弃被监护人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阿芳虽然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但按照法律规定仍需依法负担支付小超、小俊的抚养费义务。

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恢复监护人资格

本案是特别程序一审终审案件,判决作出后即生效。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责任编辑:贺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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