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人用“伪原创”做“大V”?博主被判赔185万元
人民日报客户端广东频道贺林平钟晓丹2024-04-23 14:57

闲时“刷一刷”,随手“拍一拍”,喜欢“点个赞”……新媒体时代,“刷”短视频已成为不少人茶余饭后的休闲方式,在欣赏观看的同时,每个人也可以成为短视频创作者;与此同时,热剧速看、简单搬运、切条视频、创意抄袭等短视频侵权问题也频频出现,甚至还有人看上了这门生意,专门开设视频培训课程,教人如何用“伪原创”骗过审核做“大V”。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宗涉“伪原创”视频培训课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制作营销课程的企业和个人被判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185万元。

网上培训“赚钱的新财路”?被告了

抖音公司是“抖音”短视频APP的运营方。作为国内知名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抖音APP的日活跃用户已高达7.9亿,日均视频搜索次数突破4亿。为保护原创视频,抖音公司通过多种手段构建了抖音原创保护体系及配套审核机制,要求用户发布的视频作品不能含有对影视综艺内容进行低成本剪辑、录屏、图片录播等搬运内容。

然而最近,抖音公司发现,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通过“某学习乐园”公众号发布了《我把搬到抖音,1周赚了12万,半年全款买房:这个赚钱的新财路,瞒不住了!》等多篇文章,内容为教授网友如何在抖音平台发布含有简单搬运、混剪影视片段的视频作品。同时,他们还制作了以变相搬运、抄袭原创作品或影视作品,以及规避抖音平台审核检测为主要内容的所谓教学短视频,在由某坞公司、某岛公司运营的“某聊”教育APP上对外销售。

抖音公司认为,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售卖付费短视频课程,教授用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视频,其行为实质上是诱导用户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坞公司、某岛公司在其运营教育平台首页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停止侵权、澄清事实,清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500万元。

对此,被告辩称,涉案课程视频背后的推广文章及销售渠道均是案外人自行撰写发布;其次,涉案课程的主要内容是普及视频创作技巧,而非教唆或教授他人侵权,也并非特定针对抖音平台;再者,抖音平台的原创保护机制仅属于抖音公司的内部规则。因此,三被告创作录制涉案课程视频的行为并未造成抖音公司的竞争损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帮助视频销售的某坞公司、某岛公司也认为,自己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且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将涉案课程下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制作营销者赔偿损失,销售平台刊登声明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制作涉案课程视频,向学员展示如何在“抖音”等平台发布伪原创视频的方法和过程。该课程视频在多个平台以直接播放和转载、直播等方式传播销售,查看量巨大,用户广泛,足以对“抖音”平台的商誉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抖音公司要求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全某在相关官方网站及行业报刊上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至于赔偿数额,因涉案侵权视频课程及直播课程均通过网络传播,销售数量难以估算且无上限,综合考量课程销售金额、影响程度及范围、侵权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因素,法院依法酌情判决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全某需赔偿抖音公司经济赔偿185万元。

而某坞公司、某岛公司作为“某聊”学习平台的运营者,对该平台内容负有审核管理义务。涉案课程视频的介绍及标题有明显的“搬运”“伪原创”等字样,但某坞公司及某岛公司仍允许该课程在平台上播放、销售,并收取销售款项,明显对该视频课程的存在和销售知情,对涉案视频的高点击率和广泛传播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抖音公司要求某坞公司及某岛公司在“某聊”平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有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fbf4ffe084384cd580ecb1f035d8b437~tplv-tt.jpg

法官说法——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 万方

抖音公司与被告某坞公司、某岛公司、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均是从事互联网信息运营的经营者,虽然双方经营非同类产品或服务,但在相关产品或服务投入市场后会对市场竞争形势及当事方利益产生影响时,相关经营者之间也可能因此发生市场竞争关系。

本案中,全某是某帮公司及某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以个人形象及个人身份“全某某”进行涉案课程授课,在视频中多次展示推广个人社交账号。同时,某帮公司、某火公司还通过组建企业微信群,开通运营“某星球”公众号等方式扩大课程视频影响力,招揽学员。尽管某帮公司与某火公司否认撰写发布了宣传推广文章,但该些文章中的宣传对象均为涉案课程及“某星球”微信公众号,所使用的宣传图片上也有“某星球”等字样,所附二维码直接链接至涉案课程的销售页面。由此可见,涉案侵权宣传推广文章的创作和发布与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有着直接关联。而且,“某聊”平台的运营方某坞公司及某岛公司也确认,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通过“某聊”平台的店铺上架销售涉案课程。种种证据证明,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深度参与了涉案课程的制作、销售及推广。

涉案课程主要内容是教授学员利用各种软件和工具下载“抖音”视频和网络视频资源以及文案,通过“搬运工”“剪刀手”“加滤镜”“除水印”等方式规避“抖音”平台的审核检测,发布伪原创视频文件,继而收取平台向原创视频作者发放的补贴奖励。这种做法会导致“抖音”平台上的视频内容被抄袭、搬运和重复出现,降低了平台作者的创作动力和用户体验,违背了“抖音”的运营初衷和目的,也加重了平台的审核管理难度,增加运营风险,明显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

短视频新兴时代,各视频平台推出的作品补贴奖励计划以及鼓励用户注册运营账号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视频平台用户制作发布高质量的原创视频,优化平台供给内容,进而提高自身的流量和市场占有率。但涉案课程不仅没有客观正确地介绍相关规则,反而引导用户突破平台基本规则“钻空子”,“伪造”原创视频和原创账号获取利益,破坏了视频平台运营市场的生态,对“抖音”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某帮公司、某火公司及全某作为涉案课程的制作者及销售、推广者应当就各自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目前,短视频产品正处于发展的高峰期。电子设备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陈出新让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得到了飞速发展,令短视频市场呈现出“全民参与”“全民使用”的高流量状态。作为短视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经营者,各个视频平台均有维护短视频市场健康运行的社会责任。

随着短视频产业的发展和经营模式的成熟,“短视频”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和参与者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经济立场和盈利点,但他们又都依附于整个短视频产业链,相互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和影响。本案中,被告通过录制课程的方式向公众教授制作侵权产品并规避平台甚至行业规则的方法,貌似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实际上却从源头上污染了产业链的“河流”,不仅间接导致对原作者的侵权,违背了平台鼓励创新、保护优质作品的规则目的,更会渐渐降低创作者对创作的期待及动力,对于整个行业的危害性更甚于普通的单一侵权,长此以往将对整个行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此同时,教唆引导公众通过剽窃他人创作成果的方式获取高流量实现快速变现、一夜暴富,也有悖于诚信、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自媒体人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支持原创,通过提高自身创造力、剪辑技巧来提升视频产品质量以获得“点赞”,而非通过投机取巧“赚钱”。同时,媒体平台等互联网从业者也应加强审核力度,对于存在侵权行为的账号、视频产品及时采取封号、下架等措施,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秩序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贺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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