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影视行业出现了微短剧、AI自制电影、互动剧等新业态,在内容创作、传播方式、商业模式等方面都有别于传统影视作品,这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行业秩序带来了挑战。
为更有效应对行业新业态,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法院工作现代化,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与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会上,两地法院负责人介绍了当前影视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
影视作品从前期剧本配乐创作、成品权益分配到发行后的转授权、衍生品开发等各阶段,著作权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更加紧密,权利主体间的授权链条趋于复杂;
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增加了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技术性和跨行业性。对影视作品盗摄、复制等传统侵权方式依然猖獗,还出现了共享文档、链接跳转等新型侵权样态,服装饰品、游戏、玩具领域成为侵权行为高发地;
影视作品的热播期是经济价值的黄金期,也是侵权行为产生的高发期,一旦作品被非法复制或传播,其商业收益可能会迅速流失。因此,权利人采取法律措施具有速度快、范围大、形式多样等特点。
发布会对8件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涵盖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多种纠纷类型。
如在“上海J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漯河T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公司出品并拥有完整著作权的知名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两个卫视首播,并同步在六个视频平台播放。原告公司发现,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大规模使用该剧及该剧各类素材,设计、开发、宣传、销售谎称为该剧同款或同系列的商品或服务。
松江法院审理认为,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被告公司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互联网时代的影视剧呈现出快速传播化、流量化的特点,剧集热播期间也是侵权行为的高发期。松江法院表示,希望通过相关典型案件的公示,引发公众和影视行业从业者关注和审慎对待影视剧作品同款商品等衍生商品的法律规制及权利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