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2日17时50分许,张某萍驾驶小车行至田中街,将车辆停放在道路西侧路边,张某萍下车后由西往东步行斜穿道路至中心附近时,被后方沿萍福路由北往南行驶由彭某蓉超速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造成张某萍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萍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上20时许死亡。张某思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9,657.44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蓉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遇行人横穿马路时未发现及避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萍步行横穿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彭某蓉、张某萍的过错程度,同时鉴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结合本省审判实践,确认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彭某蓉承担80%、张某萍承担20%。
【典型意义】
行人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弱势群体”,也是交通事故发生时最容易受伤或者致死的一方。在部分人的认知中,发生机动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车主需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法律对于行人的保护,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允许的界限,既要强调保护,也要守住公平,这样才能对交通秩序产生正向引导,营造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案对行人横穿马路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进行了客观评判,根据彭某蓉、张某萍的过错程度,确认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彭某蓉承担80%、张某萍承担20%,兼顾了机动车车主与行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对于警示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