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黑救护”打击范围 六部门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
人民日报客户端2025-11-03 11:39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今天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范围:

(一)所有机构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救护”类机动车辆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转运伤病员、处理紧急疫情、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二)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不是“救护”,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指由医疗机构提供,需要医疗支持但不以急救为目的的患者转运服务)的非法车辆(即“黑救护”)。

重点任务:

(一)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清查。

1.全面清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拥有或以本机构名义登记注册的救护车情况,包括已注销医疗卫生机构名下未注销的救护车。

2.全面清理医疗卫生机构挂靠、外包或出租使用的救护车。

3.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展救护车基础底数清查工作,并对救护车辆的新增、注销情况进行实时核查比对。

(二)加强救护车管理和社会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配置,按要求加装定位装置。严格按照标准报废更新,严禁私自改装、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或挪作他用。

2.完善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分布状况、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量和卫生应急任务需求等因素,规划急救车数量。完善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救护车的实时信息核查、定位、跟踪和调度,并持续实时更新救护车动态数据库。

3.落实监管。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救护车(尤其是长期停留在外省、外市的救护车)进行监管,重点审核人员资质、服务范围等内容。

4.加强社会监督。在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基础上开通面向社会的救护车公开查询功能;救护车两侧尾部喷涂二维码,方便公众扫码知晓车辆所属单位、编号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救护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三)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

1.严厉打击未经登记注册、不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黑救护”违法违规开展救护。

2.坚决查处救护车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救护车公车私用、违规使用警灯警报、未执行紧急任务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情形。

4.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利用救护车或出租出借相关资质、牌照谋取不当利益,与“黑救护”等相互勾结、出卖患者信息谋利,为“黑救护”提供便利保护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相关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四)疏堵结合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资源规模、患者服务需求等,科学规划医疗照护转运工作,统筹各类救护车资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逐步统一全国医疗照护服务号码,建立医疗照护转运调度平台,规范机构、车辆、人员和运行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等依规参与医疗照护转运工作,有序化解医疗照护转运服务供需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

无医疗照护需求的无障碍出行服务属于一般转运服务,由公共交通、商业出行服务等社会公益单位和社会力量提供,供群众按需选择,市场化运作。

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9月,为期1年。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总结三个阶段。

责任编辑:余星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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