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报名“注水”吓退真对手:向公考“围岗”亮剑
安徽时评微信公号舒圣祥2025-12-25 23:45

近日,某省一起公务员考试报名“注水”案的判决公布,令人震惊。

培训机构的老师周某(另案处理)为帮助学员“减少竞争”,雇用李某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大量虚假报名,制造岗位竞争激烈的假象,企图吓退其他报考者。李某向陈某购买考生实名账号信息,与妻子吴某某(已决定不起诉)开展虚假报名,两人累计报名758次,非法获利25625元。李某和陈某均被判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招投标领域的围标乱象,早已为公众所熟知。谁能想到,这股歪风竟吹进了公务员考试报名领域。

所谓围岗,本质是用虚假报名制造岗位竞争激烈的假象,吓退潜在竞争对手。在本案中,这条灰色操作链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培训机构老师周某是需求发起者;李某夫妇是执行者,专门负责操作虚假报名;陈某则是上游供应商,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公民身份信息,在该省人事考试网注册账号后倒卖牟利。有理由怀疑,此类操作可能并非个案。

公务员考试,是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职队伍的重要途径。围岗乱象,不仅损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失报考机会,更破坏了公务员考试报名秩序,使得考试无法真实反映考生的竞争情况,影响了人才选拔质量,严重侵蚀着考试的公平基石。那些依赖虚假信息优势的考生,挤占了本该属于优秀人才的位置。让这样的人混入公职队伍,很难想象他们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两人定罪量刑,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的合理选择。毕竟,整个围岗操作的前提,是对公民身份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和使用。

但是,对围岗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并没有给出直接的法律评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只是围岗的前置行为,通过虚假报名制造激烈竞争假象才是直接手段。对围岗行为本身的危害后果,如破坏考试公平和考试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等,不能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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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围岗成为破坏考试公平的新手段,违法成本与潜在收益容易出现失衡。如果仅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借罪惩处”,一旦出现更隐蔽的围岗手段——比如利用真实存在的“幽灵考生”自愿报名(非盗用信息)制造虚假竞争,现有法律框架可能会束手无策。

或可参照串通投标罪增设专门罪名,或通过司法解释将虚假报名的围岗乱象,纳入破坏国家机关考试秩序的相关罪名规制。

治理围岗乱象,不能止于个人信息保护层面,更要打击组织化的虚假报名。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员考试报名环节的监管力度,建立身份核验多重屏障,健全报名信息审核机制,加强对考生身份信息的核实和比对,对异常报名行为进行监测和预警。还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规范其培训行为,通过建立行业禁入等惩戒机制,杜绝培训机构参与围岗等违法活动。

公务员考试承载着无数年轻人的梦想,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质量。考试的公平性,需要法律、技术、监管的多重守护。公务员考试的舞台上,较量的应该是才华与能力,而非“注水”的伎俩和破坏规则的手段。只有让每一份才华都在公平的赛道上绽放,让每一种操纵伎俩都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才能维护公务员考试的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刘羿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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