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医科大学感染性疾病分子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黄爱龙表示,科技创新对赌协议机制是调动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但实践中,部分条款设置和运行机制不合理,未能充分发挥效果。建议建立动态弹性考核机制,避免“一刀切”,完善构建风险共担机制,降低企业因外部环境恶化导致的履约压力,完善容错与退出制度,对虽未达标但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项目给予容错空间。
黄爱龙委员认为,当前机制面临一些问题,如考核指标较为僵化,对赌协议中对企业是否上市或者上市期限的规定条款等,忽略了产业科技发展客观规律,导致企业财务与经营目标被动迎合外部时间表,背离发展节奏。如某企业在融资协议中约定,若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则需回购投资人所持优先股。
机制还存在预期风险转嫁企业的问题,部分条款将市场波动、行业周期等系统性风险过度转移给企业,导致创新主体陷入‘赌输即崩盘’困境,违背了国家资本资金‘分担创新风险’的初衷,削弱了企业持续研发的底气。
此外,阶段性成果运用不佳。现有制度缺乏专门针对“中止项目”或“部分完成项目”的成果回收与利用机制,导致这些技术资产被简单封存或搁置,造成知识资源流失与财政投入沉没的双重浪费。如某企业在产业投资基金的支持下开展研发,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果,但因未达成条款被股东起诉,账户被冻结,研发项目随之停滞。
对此,黄爱龙委员建议:
一是建立动态弹性考核机制。结合行业特性制定差异化周期指标,对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长周期领域放宽上市期限要求,引入技术里程碑及商业化进展相结合的复合考核体系,允许企业根据研发实际申请阶段目标调整,避免“一刀切” 的刚性期限约束。
二是完善构建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国有资本与企业的风险分担比例,将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系统性风险纳入共担范畴,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阶段性免息展期等方式,降低企业因外部环境恶化导致的履约压力,保障研发投入的持续性。
三是完善容错与退出制度。出台对赌协议示范文本,限制“固定收益回购”等过度刚性条款,建立“创新失败豁免”机制,对虽未达标但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项目给予容错空间。基金管理方需建立科学追责标准,避免将对赌异化为“保本工具”。
四是建立阶段性成果转化平台。依托地方科技部门搭建技术成果数据库,对中止项目的原型技术、专利等进行评估与确权,通过政府引导基金对接二次转化,或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放授权,避免技术资产闲置,实现财政资金的二次价值挖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