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跨苏皖电鱼3.1万余斤,5人获刑并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人民日报客户端江苏频道王伟健2026-05-19 10:15

兄弟二人经营鱼塘亏损后,竟组织起横跨江苏、安徽两省的“捕运销”非法捕捞团伙,在禁渔水域电鱼3.1万余斤。经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5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并连带承担近17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2024年12月,因承包鱼塘经营亏损的赵某甲和赵某乙兄弟,计划通过“电鱼”进行非法捕捞。兄弟二人联系上同样从事养殖生意的虞某某和张某某,4人合谋形成固定作案模式:各自驾驶面包车,装载自制电鱼工具及船只,流窜至南京市秦淮河、安徽省滁州市滁河等禁渔水域,使用变电器、电鱼杆、抄鱼网等禁用工具实施非法捕捞;捕捞所得的鲤鱼、翘嘴、鱤鱼等十余种水产品,统一运输至丹阳市,交由专门负责收购、运输与销售的陈某某通过地下渠道售卖。至此,一个“捕捞—转运—销售”一体化的犯罪链条正式形成。

警方查明,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期间,该团伙先后30余次在禁渔水域非法捕捞,累计获取渔获物达3.1万余斤,非法获利7.9万元,严重破坏长江支流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2025年6月,该案被移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甲、赵某乙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某甲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5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该院于2025年9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5人依法提起公诉。此外,经专业机构评估,该团伙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169693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集中管辖规定,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及公益诉讼诉请,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其中2人适用缓刑;判令5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9万余元、评估事务性费用3000元。判决生效后,5名被告人已全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责任编辑:王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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