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展试点工作,在八个行业中将挥发性有机物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设定为每污染当量8—12元。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有300多种。2016年环境保护税立法时,由于当时检测核算能力不足,仅对18种具有毒性或恶臭的挥发性有机物(如苯、甲苯、甲醛)征税。近年来,我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产品标准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日趋完善,为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提供了技术支撑。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多,涉及的工艺环节也多,排放量计算较为复杂。财政部相关司负责人表示,为平稳推进试点工作,结合不同行业企业排放规模、环保监管要求、监管条件,分两步推开试点,先在印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医药制造,炼铁、炼钢,通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等八个行业开展试点,这八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的70%以上。试点中,前述18种挥发性有机物仍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作为单项物质征税,其排放量在整体计算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应税排放量时予以扣除。下一步,三部门根据试点情况,评估效果,适时在其他行业全面推开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为发挥税收杠杆对环保治污的引导作用,《办法》明确,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和B级的纳税人,分别减按应纳税额的50%和75%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
下一步,三部门将加强协作,发布各排放源项的具体计算方法,分级分类给出各类设施的废气收集、去除效率,进一步明确征管操作事项,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度。
专家表示,本次试点将环境保护税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直接挂钩,“多排多缴、少排少缴”,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让绿色生产真正成为企业的“加分项”与“硬优势”,引导企业实施源头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收集治理,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深度治理,支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回应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和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