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对携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处罚结果。在我看来,这一处罚传递出最清晰的信息是,流量不能成为限制竞争的手段。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的是双边市场,表面上撮合消费者与酒店,实质上还在分配一种稀缺资源——用户注意力。消费者打开应用后,不可能逐一浏览全部房源,真正决定交易机会的,往往是推荐机制、榜单位置等注意力控制工具和流量分配算法。对大量中小酒店商家而言,“有没有流量”几乎等同于“有没有订单”。因此,流量倾斜并非普通促销优惠,而是一种足以改变商家生存状态的交易条件。
正是流量的这种关键作用,诱惑着平台企业把注意力控制力转化为排他约束:商家若想获得更高曝光,就要接受独家合作安排,减少或停止在其他平台经营;或者价格不得高于其他渠道,即所谓“全网最低价”。根据总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程实施上述两类垄断行为,产生了限制市场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危害。
首先,独家合作会限制竞争平台获得优质商家和房源。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房源越丰富,越能吸引用户;用户越多,又越能吸引酒店商家。如果头部平台以流量奖励和流量惩罚促使商家独家合作,竞争平台就难以形成足够的房源密度,进而难以吸引足够的消费者。平台的既有流量优势不再只是竞争结果,而会变成阻止竞争发生的手段。
其次,“全网最低价”会限制平台之间的价格竞争。假设一家新平台降低佣金,希望酒店商家把节省下来的成本转化为更低房价;如果商家必须同步给予携程同样低价,新平台就无法凭借低费率形成价格优势,也难以吸引用户。头部平台因此没有压力去降低佣金和改善服务。所谓“最低价”,最终可能只是“其他渠道不得更低”,而不是充分竞争形成的真正低价。
第三,“全网最低价”看似保护消费者,但长期会损害消费者福利。在这种机制下,商家的成本压力也不会凭空消失,为了覆盖佣金、推广费用和流量成本,酒店可能提高整体挂牌价、降低服务品质,或者消减客户入住权益,如免费早餐、延迟退房等。消费者即使在某一次交易中获得了较低的页面价格,长期会面临更高的平均价格、更少的房源选择和更低的服务质量所产生的福利损失。
第四,当两种行为都充分实施时,给消费者带来的更深层福利损失是选择质量的下降。平台排序如果越来越取决于商家是否接受排他条件,而不是价格、品质和匹配程度,消费者看到的就不一定是最合适的供给,只是最符合平台利益的供给。用户以为自己在自由比较,实际上其注意力已经被平台的商业约束预先分配。由此损失的不仅是金钱,还有搜索时间、决策效率、房源多样性和服务创新。
正是存在上述危害,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实施限定交易等滥用行为。因此,携程垄断案的查处是在切断流量与排他条件之间的利益链接。平台的正当优势应来自更高的匹配效率、更可靠的服务和更低的交易成本,不能把流量当成裹挟商户、限制竞争的手段。
清华大学社科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