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取消此前出台的对煤炭、矿山、油气、建材、电力等行业企业的部分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恢复征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公告》,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用地,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堤防、护坡等用地,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等继续予以免税。
1988年,我国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地面积和适用税额征收。基于当时能源资源行业属于国民经济瓶颈产业、产品实行计划定价以及企业占地面积较大等情况,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先后对油气、煤炭、矿山、建材、电力(包括火电、水电、供电)等行业用地出台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免税政策涉及的土地类型多、范围广,既包括采矿场、矸石山、排土场、尾矿库等直接生产经营用地,也包括企业厂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炸药库安全区、防洪排涝用地等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用地。北京大学教授刘怡认为,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缓解能源资源紧缺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优惠政策长期实施带来的土地利用效率偏低、影响税收公平等负面效应日益突出,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不断增强。
刘怡认为,恢复对采矿场、矸石山、尾矿库等直接生产经营用地征税,有利于引导企业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同时,保留对企业公共绿化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等公益性用地的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快环境治理、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作;对具有安全保障性质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降低重大项目落地成本,夯实安全防护与基础设施支撑能力。
据统计,城镇土地使用税占企业总体税费成本比重较低,调整优惠政策对企业影响不大。
刘怡认为,煤炭、矿山、油气、建材、电力等行业政策调整前享受的优惠政策力度远超其他行业,调整政策有利于促进税负公平和税制统一规范,支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各类能源资源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能源转型和绿色低碳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