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支持惩罚性赔偿
人民日报客户端魏哲哲2026-09-07 15:31

最高人民法院9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是为促进全球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发展贡献的“中国司法智慧”。

《意见》既注重依法规制滥用恶用人工智能的违法乱象、加强数字时代民生权益司法保障,又旗帜鲜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为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民生权益保障方面,《意见》主要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加大人格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当前,AI换脸、AI仿声、“网络开盒”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高度关切。为此,《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范,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功能,促进人工智能向上向善。第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大规模、高质量的训练数据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基石。为平衡、兼顾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意见》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明确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同意。第三,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近期,AI算法引发的“大数据杀熟”屡被曝光,“仿冒名人带货”也倍受关注。我们不能奢求消费者都“火眼金睛”,法律必须及时亮剑,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意见》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支持创新发展方面,《意见》主要作了如下规定:第一,准确把握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避免在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尚处发展初期就承担过重责任而影响创新的积极性。《意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法律责任,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严格依法认定“人工智能产品”,避免产品责任泛化。《意见》明确,应当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将人工智能产品限定为以实物为载体的产品,比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将没有实物载体的人工智能服务排除在外。第三,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处理涉人工智能的刑事案件。《意见》一方面强调,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严惩;另一方面要求,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意见》对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了专门规定,有关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在法治轨道上支持创新发展的理念。

责任编辑:白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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