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举报是随意甚至恶意的……
人民日报客户端且听风2026-10-30 21:37

因被“黑粉”举报为“劣迹艺人”,“大衣哥”朱之文十几场演出被取消。朱之文说,被“黑粉”纠缠多年,每到外地演出,他们就会向文旅部门或主办方举报。

是否“劣迹艺人”,要看权威调查结论,不能妄断。但这不妨碍我们思考一个细节:事实还没查清,被举报者的演出机会和声誉,已经受到影响。举报者则隐于幕后,当事人曾向他们喊话,希望站出来对质。

其实,举报者与被举报者,在成本和责任上本来就是不对等的。因为举报的目的是发现隐蔽的不当、不法行为。为鼓励知情者提供线索,防止打击报复,举报门槛往往比较低,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则比较高。

这种不对等,属于合理的制度设计。不过,任何事都不能推向极端。被举报的一方,本就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自证,要承担舆论和心理压力。为避嫌或避险,原有的合作机会也可能流失。假如天平的另一端是正当与正义,这些代价是有必要的。如果举报是随意甚至恶意的,就会给被举报人带来无妄之灾。

比如,某“行业协会”的会长,组织人员对其他企业的合格产品反复恶意举报,拖延对方工期;在一些短视频平台,恶意举报甚至形成黑灰产业,25元能举报一个账号500次,1200元可以“让一个账号消失”。

恶意举报用极低成本,把他人拖入“被举报—自证—再被举报”的循环中,以达到发泄私怨,扰乱对方生产、生活的目的。这已经不是一种假想的威胁,而是明明白白的现实问题。

举报是公器,不能被当成伤人“暗器”。对举报人的保护必须继续坚持,而被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得到保护,这两件事其实是一回事,那就是确保公器用于捍卫公义。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电商平台、行业协会,都可以探索对恶意举报的反制机制,对不实举报进行分类处置:因信息不足、误解导致的错误举报,应该可以包容;对批量化、模板化、反复纠缠,甚至组织化、产业化的恶意举报,则需要及时识别并采取对策。

现实中已有相应的探索,比如,有的从技术上发力,一些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对短时高频、文案雷同、反复撤诉的举报加强预警;有的从机制上着眼,比如推行“听证式”投诉,要求举报不实者承担澄清责任;有的着力提升恶意举报的成本,对以不正当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虚假举报等,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进行规制。

举报用得好,能净化某一领域的生态,滥用则会伤人害己。我们乐见隐蔽的问题被揭露出来,但如果有人因举报而遭到误伤,甚至是蓄意伤害,也希望有更多渠道为他们伸张正义。

执笔:沈童睿

责任编辑:孔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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