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6年3月12日 第七十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三次会议举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四次会议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三次会议1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奇作的大会秘书处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十五五”规划纲要、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七个决议草案和关于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审议了有关决议草案和决定草案表决稿。 会议同意将上述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审议。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出席会议。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李龙伊)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1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赵乐际主持会议。 会议应到167人,出席159人,缺席8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3月11日下午和12日上午,各代表团认真审议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李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十五五”时期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2026年工作部署,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增强政策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持续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做优增量、盘活存量,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有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必胜信心,保持昂扬斗志,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懈奋斗!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 会议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难而上、砥砺前行,胜利完成“十四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实现良好开局。“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必须不懈努力、接续奋斗,推动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任务取得重大突破,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会议要求,“十五五”时期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围绕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保障,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6年中央预算。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赵乐际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积极开展人大对外交往,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不断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6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数字法院建设,锻造新时代法院铁军,充分发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以高质量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不断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6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严格公正司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锻造新时代检察铁军,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以高质量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不断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对本决定附件中的35件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在宣告失效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效期限内,根据该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作出的有关决定继续有效。 附件:失效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35件) 附件: 失效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35件) 一、有关机构设置和职权的决定,已执行完毕,事实上已经失效的5件 1.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决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2.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1998年3月6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2003年3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2013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5.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二、在我国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