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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核定(原商业贷款余额不计入负债范围,无需从可贷额度中扣除),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两个月的还款额,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月还款额以受理当日金额为准;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个人贷款政策核定,原抵押房屋建成年份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且与原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原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向上取整);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认定为首套贷款的,现为1-5年执行2.6%,5年以上执行3.1%;认定为二套房贷款的,现为1-5年执行3.025%,5年以上执行3.575%。
其中,借款申请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原商业贷款银行为公积金中心非受托银行的,借款申请人应采用“先还后贷”方式进行办理。为此,借款申请人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12329服务热线、各经办机构咨询电话、窗口咨询等方式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渠道预约办理。并按照提交申请,房产评估,贷款审批、结清商贷并解押,签订借款合同,抵押登记,银行放款等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的,即原商业贷款银行与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为同一家银行的,借款申请人可以采用“顺位抵押”方式进行办理。借款申请人在进行贷前咨询和预约办理后,可按照提交申请,房产评估,贷款审批,办理银行同意顺位抵押手续,预存资金(即,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后,借款申请人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商转公贷款差额部分,以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顺位抵押,贷款发放,结清商贷并撤押(即,原商业贷款银行自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1个工作日内结清公积金借款人原商业贷款,并承诺向其出具结清证明,积极配合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公积金借款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自动变更为公积金中心)。
同时,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办理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其他行为。
此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公积金借款人立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根据《实施细则》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6个月高于85%(含)时,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当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连续6个月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当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连续四个月高于85%(含)时,公积金中心提前发布将暂停商转公贷款提示通知,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十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