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嘉善法院亮剑拒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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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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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上午,嘉善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振,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陆平华参加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马振通报了嘉善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近年来,嘉善法院狠抓执法办案,攻坚“切实解决执行难”,坚决“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用心用情用劲维护好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打击拒执犯罪是“切实解决执行难”协同联动机制的重要一环。马振还从加强内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外部联动,强化业务协同;突出重点整治,提升打击效能;发挥审判职能,震慑拒执犯罪等方面,详细向参会人员介绍了嘉善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相关经验。

会上,为进一步展示嘉善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成效,陆平华发布了2020年以来的3个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据悉,从嘉善法院审理情况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拒不迁出房屋、故意“失联”甚至“跑路”等。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加强两个意识:一是要加强风险意识。拒执罪被告人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商品买卖等经济活动中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由于风险意识或专业知识不足,贸然为他人提供担保,因主债务人履行不能而被列为被执行人时,往往认为“又不是我欠的债”而怠于履行义务甚至拒绝执行而构成拒执罪。二是要加强证据意识。证据裁判是现代诉讼的基础性原则,民商事主体要有证据意识,在交易过程中主动、及时固定证据、留存证据,在诉讼中及时全面提交证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浙江之声记者王晓玲,通讯员王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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