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和植物新品种权?
红色文化周刊
具有独特影响力和传播效应、宣扬和交流红色历史文化的重要平台,宣传红色闽西精气神,使闽西老区在红色文化传承上走前头、带好头,使红色闽西更为世人熟知。
2021-04-23 00:25
关注

科普 |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和植物新品种权?

☆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和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 为什么要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草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界定?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 新品种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15年。

☆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新品种需要哪些条件?

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以后,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五、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经知道的品种名称进行相区别。

☆ 植物新品种权如何申请?

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以及相应的说明书和清晰的照片。

一、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人依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请求书”、“说明书”及“照片”规定格式要求,通过邮寄或者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提交品种权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寄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三)不符合要求的品种权申请不予受理,寄发“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申请费1800元。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程序。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

(五)经初步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予以补正。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等经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审批机关自接到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三、实质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审查费4600元,并送交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新品种繁殖材料。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和新品种繁殖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按期提交了新品种繁殖材料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交。

(三)审查品种权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

(四)经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品种权申请文件。

(五)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六)经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第一年年费1500元,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申请人按期缴纳年费的,予以授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否则,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

☆ 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法律允许他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同意,不向植物新品种权人支付使用费,就可利用该植物新品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的;二是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但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合理使用人在合理使用期间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审批机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做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植物新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ND

综合编辑:龙岩农业农村

来源、审核:科教科、农科教站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打开客户端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