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足球赛被踢骨折,对方要承担责任吗?
东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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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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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足球、篮球等对抗性较强的运动,球员常常容易受伤。如果在运动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要不要承担责任呢?1日,郑先生致电本报热线称,他在一场足球比赛中被对手踢伤,比赛结束后,对手从未露面,且无法联系。

5月25日晚,当时郑先生和王某在团城山一足球场进行足球友谊赛。郑先生在球场中圈附近接球时,王某从身后跑来,并踢到了郑先生右脚踝关节,郑先生当场倒地,疼痛难忍。下场后,郑先生发现脚踝严重肿胀。次日,郑先生被他人送医救治,诊断结果为:右侧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足距骨撕脱性骨折。面对“飞来横祸”,郑先生实在难以接受。

郑先生告诉记者,踢足球纯属二人的业余爱好,不牵扯任何利益关系,之前无任何过节。

郑先生在比赛中骨折

受伤后的治疗费用谁来承担?对手有责任吗?带着一系列疑问,记者采访到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

叶桢认为,《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甘风险原则,也是自担风险原则。自甘风险原则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或者其进入的环境含有特定的危险因素,仍自愿参加,则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负。郑先生因踢足球受伤,确实值得同情,但足球运动毕竟是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冲撞、阻挡、抢夺是足球运动的基本动作,在对抗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在所难免。郑先生选择参与足球竞技,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危险性。

叶桢说,如果其他体育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他人受伤,则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如果王某给予郑先生适当的帮助,也不失为一种善举。为减少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建议体育参加者尊重体育运动规律,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技巧,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断完善体育运动设施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为体育参加者营造安全、舒适的体育运动环境,推动全民健康良性发展。(记者 黄醒尘 见习记者 杨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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