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事,辛集2人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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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3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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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以法律为行动准则,信访人反映诉求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不能就同一信访事项越级走访、聚集上访、缠访闹访,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势必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我市两位市民

因违法进京越级上访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市公安局

案例一:

我市中里厢乡某村村民穆某朋,1990年以来因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问题上访,市相关单位对穆某朋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给予多方免费诊治,并签订赔偿协议,穆某朋拿到赔偿后出尔反尔,又提出不合理要求。

今年6月9日至11日,穆某朋在未按照国家允许的信访程序和规定的情况下,因同一问题进京越级上访,肆意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6月12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穆某朋进行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穆某朋被行政拘留

案例二:

我市市区某小区居民徐某雪自2006年以来因其离婚证问题上访,曾与有关单位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徐某雪事后出尔反尔,仍然多次非法越级上访,被市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徐某雪仍不思悔改。

今年6月9日至11日,徐某雪在未按照国家允许的信访程序和规定的情况下,因此事进京越级上访,肆意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6月13日,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徐某雪进行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徐某雪被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应正确依法行使该权利。信访人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逐级反映问题,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上访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在此,公安机关正告缠访、闹访、非访人员: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信访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各类非法上访、缠访、闹访,以访谋利、以闹求利的行为。

中里厢乡派出所指导员 李赞:“赴省进京非正常信访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要受到责任追究。希望少数心存侥幸人员能及时吸取教训,悬崖勒马,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主动抵制非正常信访行为,做到依法、依规、逐级、有序表达诉求。(建议WiFi下观看~)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信访人依法向各级各部门反映真实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是必须依法、理性。非法上访、闹访、缠访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违反法律法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现实生活中,就有极少部分上访者怀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歪曲思想,借维权之名,谋一己私利,热衷于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甚至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危害公共安全。

其实,我们通过身边事和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忙着非法上访的“专业户”,他们整天心烦意乱、唉声叹气、愁眉不展、郁郁寡欢,忽视了对来之不易美好生活的享受,忽视了对家庭子女的照顾,人生过得暗淡无光。试问,哪个整天缠访闹访的人得到了幸福的生活?哪个人靠缠访闹访发了家、致了富?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人人都应该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正确表达诉求,任何人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藐视法律法规,逾越道德底线。近年来,辛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着力解决民生诉求,为信访群众排忧解难,赢得了点赞。

打击非访!公安部明确

32种上访行为为非法上访!

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访过程中下列32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2种非理性上访行为面临的风险

1、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

后果: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

后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

后果: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以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后果: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温馨提醒: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还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不仅把自己的一辈子毁了,也把孩子的一辈子毁了!

来源 | 市公安局 市信访局

编审 | 王龙

主编 | 何云龙 冯磐毅

监制 | 胡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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