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县市区城区或镇驻地所需的材料 农业转移人口办理落户除需提供落户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外还需按落户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房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落户,未办产权证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落户。 (二)租房落户:凭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或协议;或落户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三)投靠落户:凭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同意落户说明落亲属家庭户。 (四)就业务工和人才落户:就业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在本单位集体户落户也可凭劳动合同在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符合我市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可按照本人意在本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三权”保障 “三权”主要是指农民在户口迁移到城镇后,原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及派生的征地补偿权、惠农补贴享有权,依法保持不变。
三、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证》的程序及权益保障 办理《转移备案证》按照“个人申请、村级中报、镇街审核、县级备案”三个步骤 (一)个人申请:进城落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办理本户户籍关系转移后,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交《个人申请书》。村委会初审通过后,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移备案表》,村委会汇总后,上报镇(街道)进行审核。 (二)镇(街道)对上报的资料审查评议,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批。 (三)县级农业农村局收到镇(街道)审批表后,对申请备案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进行备案审批。 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备案证》后,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经济权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与原行政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消除进城落户后顾之忧,享受市民、农民双重待遇。
四、随迁子女教育(就读小学、初中) 凡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市、县城区中小学校平等接纳服务范围内,坚持以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依居住片区就近入学,充分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住房保障 农业转移人口中,有用工单位的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
六、基本医疗卫生保障 农业转移落户居民有用人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就业技能、创业培训、社保 1、就业困难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2、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我市新增自主创业,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每人2000-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大学毕业生创业房租和水电补贴申领,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并在随州成功创业的可申领房租和水电补贴,享受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创业补贴。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5、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农业转移人口可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6、社保: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自谋职业的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稳定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业转移人口也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
八、生活保障、救助 1、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进城居民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25-636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1050-1272元/人·月。 2、高龄补贴,8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年3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 3、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城市低保户中80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城市低保户中60岁以上失能、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