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每月还贷上万元,房子被卖却不知,只因这波“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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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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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

厦门一男子每个月

按时缴纳13300元房贷

结果

却被告知房子和车位

被人偷偷卖了!

借名买房,房子被人偷卖

2016年5月

林某抢到同安一小区

一套房的购房资格

但却无力购买

后来

经朋友小汪介绍

吴先生有意接手购买该套房产

双方约定

↓↓

由吴先生出资,以林某的名义购买前述房产以及该小区一车位,待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将前述房产和车位过户归还至吴先生名下。

其间,

小汪曾建议双方留下字据,

避免产生纠纷,

但吴先生出于对朋友的信任,

并没有与林某立下字据,

只是达成了口头约定。

随后,吴先生按照约定出资支付首付款79万余元,并逐月将房产按揭款每月9000元、车位按揭款每月4300元转账至林某银行卡内。

直至2019年4月,

吴先生一好友提出

要借用该小区车位一段时间,

在询问物业后,

吴先生才得知

林某已经将该套房产及车位出售。

毫不知情,每月继续还贷

原来,林某因自身资金周转问题,早在2017年10月,未经吴先生同意就擅自将前述车位转卖给他人,并隐瞒车位已转卖的事实,骗取吴先生继续每月向其转账车位按揭款。

2018年5月,林某再次未经吴先生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转卖给他人,并隐瞒房产已转卖的事实,骗取吴先生继续每月向其转账房产按揭款。后将出售房产和车位所得款项以及骗取的按揭款用于自己花销。

吴先生发现该情况后,

与林某协商让其还钱无果,

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2020年9月,

林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随后,该案被移送

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定

林某私自转卖车位及房产以来,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吴先生按揭款共计172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认罪认罚。

同时,案发后,

在司法机关的督促下,

林某退还了全部售房款以及按揭款,

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最终,

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检察官说法

诈骗金额

为何只认定为按揭款?

本案的诈骗金额,

为何只认定为

出售房屋和车位后的按揭款?

对此,法官说,本案中,鉴于林某系基于与被害人合法有效的口头合同,以林某的名义购买并落户而合法占有了涉案不动产,其出售涉案不动产时并不是非法占有。所以,林某出售不动产获得的对价部分未认定为诈骗金额,应由被害人自行到法院起诉维护权益。但是,林某出售不动产后,隐瞒不动产已经售出无须再支付按揭款的真相,继续骗取被害人逐月支付按揭款,该部分符合诈骗罪构成,构成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

借名买房存在很大风险

极易产生纠纷

最好不要尝试

借名买房

已经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

厦门就出过多起

因借名买房

闹上法庭不欢而散的案例

厦门女子借弟媳名字买房

想过户时却屡遭拒绝

多年前,海沧的李女士打算在厦门投资一处房产。恰逢当时弟弟小王的孩子到了上学年龄,为方便孩子上学、弟媳小孙落户,李女士便同意将房产先登记在小孙名下。

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以小孙的名义支付和办理,而实际款项均由李女士支付。弟弟的孩子上学后,李女士多次要求将该房产过户,却遭到弟弟和弟媳的拒绝。李女士随后将弟弟、弟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产权利份额。

法院判决确认讼争房产实际系由李女士和小孙、小王共同出资购买,仅以小孙的名义进行登记,双方在之前已经达成产权各半的合意。现李女士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产享有一半产权,并愿意承担今后实际发生的银行按揭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李女士为该房产的共有产权人(产权份额为50%)。

夫妻闹离婚引出“借名买房”案

姐夫房子差点“飞”了

姐夫陈先生之前借用小舅子小刘的名义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不料,后来小刘与妻子闹离婚,结果因此引发一场官司,险些导致出资购房的陈先生“房财两空”。

刘太太不认可“借名买房”的说法,就将出资购房的姐夫陈先生等人都告上法庭。刘太太起诉说,这套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有她的一半。但刘太太的丈夫和被告陈先生等人却都说,这是“借名买房”,虽然房子曾经登记在小刘名下,但实际出钱购房的是陈先生。

经审理,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太太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厦门一女子借大嫂名买4套房

大嫂却不愿配合过户

十年前,林小姐的大嫂张女士(化名)与厦门一家开发商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位于思明区的4套房产,全部购房款项共计187万多元,已陆续付清。

随后,林小姐与张女士就这4套房产又签订了4份协议,分别约定林小姐将这些房产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林小姐仍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张女士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该房屋的出租收益或其它收益,归林小姐所有。协议还约定,林小姐如将该房屋重新过户到林小姐名下,张女士应无条件同意等。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借用大嫂名义买房,林小姐还对自己与大哥和大嫂的对话进行了录音。根据录音内容显示,林小姐委托哥哥买房子并委托其进行管理。另外,林小姐还办理了公证。她到公证处,针对讼争房产事由申请对大哥和大嫂的通话内容与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但是,购房数年后,大嫂不配合将房产过户还给林小姐。为此,林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4套讼争房产属于自己所有,并将产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而林小姐的大嫂否认讼争房产是林小姐出资借名购买的。她还说,购房时自己也有出资。

最终,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林小姐的诉求,要求张女士配合将4套讼争房产过户到林小姐名下。

借名买的房突然被查封

买房人提出异议被驳回

2014年3月,阿明计划在集美购置一处房产,但自己不符合相关标准,无法在厦门买房,便想出了假借他人名义购房的主意。随后,他找到了亲戚阿珍。经协商后,阿明出资,以阿珍的名义买下该处房产。阿明称,除了首付款,该房产每个月的按揭款,都是由他转账给阿珍支付的,之后的装修款、物业费、水电费等,也都是他交的。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都相安无事。谁知,在2016年,经营餐饮店的阿珍由于拖欠租金,惹上了官司。判决生效后,债主小康(化名)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阿珍名下的该处房产也被查封。担心房产被抵押执行,阿明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后,阿明将几名申请执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排除对该案涉房产的执行。

经审理,法院认定,阿明以借名购房,实际为房产权利人为由,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依据不足。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检

编辑 黄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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