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故事||不小心入镜他人视频,可以要求删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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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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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你凭什么拍我?”

“我没有偷拍你,我在拍摄取景,是你自己闯入我的镜头。”

近日,在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某条路上,张某正拿着手机拍摄街头的风景和行人,想记录下这平凡而美好的一刻。而陈某恰好路过,不经意地进入了张某的镜头。陈某看到对着自己的摄像头后,心中顿感不安,一怒之下一把抢过张某的手机,要求立即删除刚刚拍摄的视频。感到莫名其妙的张某义正严辞地拒绝了陈某的要求。俩人各执一词,情绪逐渐激动。在推搡中,陈某的手部不小心被旁边的树枝划伤,顿时鲜血直流,剧烈的疼痛让她怒而报警。石井派出所了解事情经过后,将该纠纷委托给坪山区石井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隐私肖像权保护,有章可循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立即开展工作。先是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诉求,然后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向二人释法明理。

被拍者陈某告诉调解员,她想起网络上那些为了吸引眼球而随意编造剧情、侵犯他人隐私的案例,担心自己也会成为这些“离奇故事”中的主角,所以在发现自己被拍时,便想让张某删除视频。调解员告诉陈某,《民法典》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对隐私和肖像权有着明确的规定。拍摄者张某的拍摄行为虽然未经许可,但是所拍摄的陈某的面部特征和公开行为都发生在公共场所,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同时,调解员还向陈某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规定,张某是为了展示公共环境而拍摄。因此,陈某作为路人入镜并不构成侵权。

“她莫名其妙冲上来就抢我手机,要求删除刚刚拍摄的视频,我又没干啥违法的事,凭啥听她的。”张某向调解员解释道。调解员表示,如果张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能明确认出陈某的视频发布到网络,则涉嫌侵犯陈某的肖像权。

调解化争议,尊重隐私权

调解员再次强调,拍摄者应当尊重路人的意愿和感受。如果路人不愿意被拍摄或要求删除视频,拍摄者应当予以尊重并积极配合。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态度都过于强硬,导致矛盾升级。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逐渐冷静下来。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陈某的医疗费用并删除相关视频。陈某也接受了张某的道歉和赔偿,表示不再追究此事。

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赔偿了陈某800元医疗费,并删除了陈某入镜的视频。

在信息时代,一张照片、一段视频都可能泄露我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正因如此,公众对于陌生的镜头难免怀有担忧和恐惧。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更加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和肖像权。而摄影爱好者在日常拍照中也应注意,在拍摄人像时需经肖像权人的许可,应当尊重他人的意愿和感受,避免侵权,引起不必要的冲突。

文:司新宣、人参处、坪山区司法局

通讯员:蔡晗航、韩丽玲、麦稀晴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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