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群众主动上交枪支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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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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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爆无小事,民安重泰山。一直以来,第三师公安局持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缉枪治爆的普法工作,使辖区群众充分认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危害性,积极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枪支弹药及危险物品。

2024年6月16日,辖区群众李先生来到锦绣街派出所,主动上交气枪一支。

经民警了解,李先生在收拾已故老人遗物时,于地下室发现一把气枪,想到平日派出所民警辅警引导鼓励群众主动上交涉枪涉爆物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后,便主动来到派出所把气枪上交。

派出所民警对该枪支进行登记后,对辖区群众的做法给予了肯定。

警方提醒:

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行为,如自己或亲友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请尽快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如发现有人制造、贩卖或者持有枪支弹药的,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普法小课堂 | 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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