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依托咪酯等特定精神活性物质的电子烟,因吸食后会引起兴奋、幻觉等症状,俗称“上头电子烟”。国家从2023年10月1日起,就将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类药品,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近日,经江苏省盐城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温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温某以前就吸食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后因知道依托咪酯列管,就不再吸食。
2024年1月,一时找不到工作的温某,暂住在盐城一连锁酒店,男友周某也过来陪她。朋友张某打电话说手上有几颗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烟弹,想跟温某一起吸食,温某便同意张某与女友李某来到酒店房间。无聊之际,四人一起在酒店吸食“上头电子烟”。后被在酒店检查的警务人员当场抓获。
“我没有收他们钱,只是想混着吸吸。我以为顶多只是行政处罚,没想到竟然犯了罪。”被捕后,温某懊悔不已。
检察官提醒
在犯罪构成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行为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容留的场所既可在自己家中,也可以在自己完全支配的车内、酒店等场所。
寒假即将到来,检察官在此告诫广大青少年,除了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和丙帕酯、异丙帕酯等新精神活性物质也已被国家列管。吸食此类药品会对人体的大脑和神经系统产生严重危害,长期摄入易引起偏执、焦虑、恐慌等精神问题,还易引发自残、伤人或交通肇事等,存在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风险。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最关键的成长阶段,为了自身的身心健康,请远离有害电子烟。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盐城经开区检察
编辑:王济荣
审核:韩彬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