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3月1日起实施

2024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论坛现场。

金砖创新基地组织学员交流探讨机器人、大数据等人工智能技术。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两部法规本月起实施。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对两部法规的立法过程及法规亮点进行了解读。
2024年12月1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门经济特区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中心条例》(以下简称“《金砖创新中心条例》”),于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在厦门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金砖创新基地”)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赋予厦门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厦门发展的战略机遇。《金砖创新中心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市切实落实这一重要部署,有效发挥特区立法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在地方先行先试、实践创新的积极作用,有效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纵深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设金砖创新基地、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切实行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法治价值。
立法背景
直击发展障碍 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随着我市加快推动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原有的负责协调推动金砖创新基地建设的机构短板缺陷不断暴露,主要存在机构层级与国家级战略定位不相匹配、人员素质与国际化履职需求不相匹配等问题。为从根本解决这一体制机制性障碍,我市决定采取立法形式推动金砖创新中心转型为法定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在运行机制、人才引进等方面探索突破,赋予其与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需求相适配的人权和财权,助推金砖创新基地高质量建设发展,发挥高水平对外开放载体平台作用,更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
立法过程
兼顾质量和效率 立法工作提速度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坚持急用先立,于2024年8月份及时增加《金砖创新中心条例》这一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同时加快立法节奏,加速推进起草、审议等立法进程,《金砖创新中心条例》2024年10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2024年12月17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为金砖创新基地国际化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由于该项法规是通过“一机构一条例”的立法方式,确定金砖创新中心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方式,在我市立法中尚属首次,且时间紧迫,意义重大,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草案立项论证、组织起草和审议把关等方面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提前介入草案的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围绕法定机构的性质与职责、机制创新与完善、中心的任务功能等核心方面内容牵头主导研究、讨论和修改。审议过程中,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智囊作用,并先后组织前往深圳前海、珠海横琴学习借鉴相关立法经验,切实做到立法调研的高效和精准。
亮点解读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共二十条,以促进金砖创新基地转型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创新促发展、以规范促转型的立法主线,聚焦法定机构运行、人才引进、财政保障三大机制建设,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对法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及相对灵活独立的人事权、财权等进行立法创新。
采用“一机构一条例”立法模式
为法定机构设立提供立法供给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通过专项立法设立法定机构,探索适应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需求的治理模式。借鉴香港法定机构“一机构一条例”的立法模式,明确金砖创新中心根据本条例设立,在市政府领导和金砖创新基地理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规定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赋权金砖创新中心协调对接国家、省、市有关资源,细化金砖创新中心在政策协调、人才培养、项目开发、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职责要求。
立足发展实际
运行方式更加灵活自主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立足金砖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实际,着力破除“机构层级与国家级战略定位不相匹配”“人员素质与国际化履职所需不相匹配”等问题,力求充分发挥金砖创新中心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金砖创新基地运行质效。明确规定金砖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命。赋予金砖创新中心灵活的人事自主权和财政管理权,规定采用相对灵活的机构设置、用人机制、薪酬福利制度,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明确赋予一级预算单位管理权限,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创新配套制度
预留政策空间
《金砖创新中心条例》坚持系统思维,探索构建金砖创新中心配套制度体系,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市政府对金砖创新中心开展年度工作考核,要求金砖创新中心建立内部考核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构建内外协同的监督制度。明确金砖创新中心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特定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委托市场主体承接,并规定为金砖创新中心引进的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以及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授权市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为金砖创新中心实践探索留有空间和余地;实行容错机制,进一步释放改革创新活力。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3月1日起实施

翔安区香山街道沙美社区通过现代化治理,曾经的城中村如今焕然一新。(本报记者 许秋珩 摄)

经过改造的黄厝文化气息十足。(本报记者 张江毅 摄)
什么是城市更新?如何解决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问题?怎样落实城中村改造的监督工作?这些问题都可以在本月起正式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更新条例》”)中找到答案。
历经多次修改、三次审议, 2024年12月1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市更新条例》。
《城市更新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在总结我市城市更新实践经验基础上,从城市更新的概念界定、原则要求、管理体制、规划实施、更新保障、城中村改造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更新模式,更好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的根与魂。
立法背景
以法治推动解决城市更新痛点
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在老城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随着有关工作深入推进,问题与困难也不断凸显,比如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规划统筹及技术指标有待健全、市场主体参与有待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等,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我市城市更新深入推进的深层次障碍。因此,运用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优势和特质,推动解决城市更新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势在必行。
立法过程
历经多次修改三次审议
“鉴于城市更新覆盖面广、情况复杂、涉及利益关系重大、对城市发展影响深远,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慎之又慎。” 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从立项到三审出台,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通过网络、报纸公布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询意见建议,积极拓宽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其间通过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反复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并修改,为高质量立法奠定坚实基础。
立法思路
围绕重点强化制度设计
能否通过特区立法引领、规范和保障城市更新活动,关键在于瞄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并精准设置解决路径。
坚持政府与市场同发力,在强化政府引导的同时注重发挥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通过丰富实施主体、赋予物业权利人自主更新权利、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多元投融资、健全公众参与等制度安排,真正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理念,推动多元主体在城市更新行动中共建、共治、共享。
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回应解决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供给等问题。强化综合改革试点法治保障,在土地供应、用地和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同时,严守制度创新的合法性底线,充分考虑与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序衔接,既巩固实践探索成果,也为下一步改革创新留有余地。
亮点解读
确立合理可行的更新目标要求
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理念,提出符合厦门实际的更新目标要求。合理界定城市更新的基本内涵,明确“整治提升、拆除新建、拆整结合”三种更新情形;规定城市更新遵循民生优先、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建立科学高效的更新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分层落实的城市更新管理体制机制。规定市政府研究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区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规定由市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打造管控有力的更新规划计划
以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为路径,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将体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更新计划的重要依据。健全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计划——城市更新策划方案——城市更新项目详细规划”逐级传导的规划管控实施体系。
构建规范有序的更新实施模式
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建共享的更新项目实施机制。完善实施主体确定规则,将物业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区政府一并作为城市更新的实施主体,体现城市更新的多元化。发挥物业权利人主体作用,探索物业权利人自行更新、委托更新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模式。鼓励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采用投资、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方式实施。
探索稳妥有度的更新保障体系
在探索稳妥有度的城市更新保障制度体系方面,创新土地供应模式,探索综合评价出让、带设计方案出让、混合产业用地出让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明确涉及老城区改造、历史文化保护等情形的更新项目可以异地组合供应土地。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产权单位共担、居民合理承担、金融服务保障的更新项目资金多主体筹措机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城市更新按照更新目标和要求进行。
探索创新城中村改造机制
在总结我市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设立专章,固化提升城中村改造成果,探索创新城中村改造机制。要求市、区政府合理安排城中村产业布局,加强城中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的保护利用。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宅基地上符合条件的危房翻建和改建工作,探索使用财政资金、鼓励社会力量采取以奖代补或者以修代租等方式,对危旧私房、古厝进行翻建、改建和修缮。鼓励物业权利人聘请物业服务人对非市政管理服务项目实施物业管理,推进城中村长效治理。
文/厦门日报记者 蔡绵绵 通讯员 林娜 图/金砖办 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