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简介
近日,宋先生夫妇两人报名参加了萍乡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因妻子近期动过手术,为了能在旅途中更好地照顾妻子,宋先生要求旅行社安排两张位于同一车厢的硬卧下铺,旅行社工作人员口头答应其要求,并开具了团款收据,但未将该要求写入旅游合同。上车后,宋先生发现旅行社只给他们安排了一个下铺,且二人不在同一车厢。经与旅行社工作人员多次交涉并交纳400元后,才安排了同车厢的另一个下铺。返程后,宋先生认为该旅行社未兑现前期承诺,属于违约行为,另外收取400元并不合理,于是发起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另外收取的400元。经萍乡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核查、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旅行社退还宋先生400元。
(二)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虽然宋先生“安排两张同一车厢下铺火车票”的要求未写入书面旅游合同,但该约定得到了双方确认,应当属于此次双方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宋先生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履行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旅行社“只安排一个下铺,且两个卧铺不在同一车厢”的行为应认定为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旅行社为宋先生协调另一张下铺车票产生的额外费用,不应由宋先生承担。
(三)建议提示
旅行社除了应当规范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还应注意履行好包括口头承诺在内的其他合同义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游客良好旅游体验。
旅游者在报名参加旅游团时,应当查验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等,确保旅行社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交通、住宿、餐饮、旅游项目等内容的服务标准,留存好相关票证等,并建议双方将各项约定以书面合同形式固定下来。(编辑:曹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