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及教育部、青海省教育厅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青海大学,是一所涵盖工、农、医、管、理、法、经和交叉学科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与青海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面向全球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学校。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学校标识码:4163010743
学校主校区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青海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青海大学相应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在招生工作过程中不以设置奖金或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争抢生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生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对本科招生章程、分省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巡察办,负责监督学校普通本科考试、招生、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在招生工作中的信访举报由校纪委负责受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2025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行志愿投档范围内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最终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录取,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条 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学校本科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二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有投档校验位的省区含投档校验位)作为主要依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含顺序志愿模式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依据考生志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未填报且学校未录满的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则按该省排位规则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相关排位规则,或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则按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实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实行“3+3”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目、第三高分选考科目;实行“3+1+2”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
第十四条 在调档和专业分配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五条 其他招生录取要求
1.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男生。
2.藏医学、藏药学专业只招收民族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