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传统官箴文化精髓,涵养新时代正确政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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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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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取传统官箴文化精髓,涵养新时代正确政绩观

读懂这些箴言,方知为政之本

官箴,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数千年的为官修身智慧与道德准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述“公生明,廉生威”“清、慎、勤”等官箴名言,为新时代党员干部修身立德、履职尽责锚定精神坐标。

在我国古代,历朝历代优秀官吏的从政经验与为官之道凝练于字里行间,形成卷帙浩繁的官箴文献,集中体现了古代官吏清廉的职业操守与高超的治理智慧,时至今日仍对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北师范大学特聘专家霍存福,长期深耕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对官箴文化与古代吏治思想有着深厚学养与独到见解。5月13日,霍存福教授做客检察日报“正义会客厅”,为我们讲述传统官箴文化的精神内核与当代传承。

霍存福教授(右)做客检察日报“正义会客厅”,接受《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专访。

从“箴君”到“箴官”

官箴文化何以绵延千年

记者:霍教授您好!首先请您为大家讲一讲,什么是官箴?开展传统官箴文化研究,对了解我国古代吏治文化有哪些意义和价值?

霍存福:从字面意思来看,“箴”与“针”同,原本是针灸治病的针,后来引申出纠正过失、劝诫警示的意思。《说文解字》将“箴”解释为“诫也”。作为一种文体,“箴”常用于撰写告诫、规劝之辞。“官箴”,顾名思义就是从政之警诫,为官之箴言。它是古代官员用以自诫并诫人的为官指南与戒规。从我们今天的视角看,官箴可以被理解为“居官格言”“为官须知”。

在书写形式上,官箴最初是以韵文形式书写的,犹如诗、赋、词等文体,讲究格律、押韵,都是几十字或几百字的单篇文章。后来发展为散文体,篇幅也越来越长,数卷或数十卷的都有,习称官箴书。以熟语、文章、书籍为载体的官箴文献,是我国古代职业化的官僚群体和成熟的官僚制度的衍生物。

开展官箴文化研究,是理解我国古代政治运行、社会治理、吏治文化的有效路径,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环节。目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讨论我国特有的官箴和官箴文化,将对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和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一种历史镜鉴。

记者:官箴文化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具体来说,这一贯穿古代吏治的文化传统,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霍存福:官箴最早可追溯至部落联盟时代,《古谣谚》第九十九卷中记载了黄帝曾经用以自诫的箴言:“余在民上,摇摇,恐夕不致朝。”夏商周时期,“箴文”开始出现,但尚未形成“官箴”这一明确概念。今存最早的官箴,是周代的《虞人之箴》。据《左传·襄公四年》记载:“昔周辛甲之为太史也,命百官,官箴王阙。”为响应辛甲让百官作箴以规范天子言行的号召,掌管山泽苑囿的虞人作《虞人之箴》,劝诫周天子吸取前代天子因沉溺田猎而不理朝政导致国家灭亡的教训,不要因贪恋打猎而疏于国家政务。西晋律学家杜预注曰:“阙,过也。使百官各为箴辞,戒王过。”可见,“官箴”最初多为臣子进谏君王而作。

春秋战国至秦代,世卿世禄制逐渐瓦解,君权不断强化,官吏队伍日益庞大。在此背景下,通过道德感化和舆论压力加强对官吏的管理成为客观需要,官箴也从“箴君”逐步发展为“箴官”,形成与“箴君”并存、以“箴官”为主的格局。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为吏之道》,以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都是这一时期官箴的典型代表,内容多聚焦于官吏的行为规范与履职要求,为后世官箴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两汉时期,韵文箴大量涌现,这些箴文讲究格律、押韵,大多是几十字或几百字的单篇文章。汉代儒家思想确立正统地位后,官箴也开始系统化发展,如西汉扬雄的《廷尉箴》、东汉崔骃的《大理箴》等,将爱民、轻刑、刑清、仁平、明慎等价值观融入劝诫,形成兼具道德教化与行为规范功能的官箴体系。

隋唐时期,皇帝开始加入官箴的撰写行列,如武则天的《臣轨》和唐德宗的《刑政箴》等。这些为训诫百官、规范臣僚行为所作的箴文,进一步强化了官箴的“箴官”功能,官箴逐渐演变为帝王约束告诫百官的工具。

宋以后的官箴,展现方式不再以韵文箴为主,而是数量众多、篇幅浩瀚的官箴书。如宋代佚名《州县提纲》、李元弼的《作邑自箴》、吕本中的《官箴》等,这些官箴书也使官箴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拓展,不仅有为官的道德行为规范,还有修身齐家、临民理政的方法指导与经验借鉴,实用性显著增强。

至元明清时期,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对官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更为严格,官箴文化也达到鼎盛,诞生了元代张养浩的《三事忠告》、叶留的《为政善报事类》,明代薛瑄的《从政录》、杨昱的《牧鉴》、吕坤的《实政录》,清代郑端的《政学录》、陆陇其的《莅政摘要》、汪辉祖的《佐治药言》等诸多经典作品。其中,吕坤的《实政录》,是“用实心行实政”的典范,其《刑戒》篇专门针对地方治理和刑讯规范提出具体方案。这一时期的官箴内容更加务实、通俗,形成了覆盖官吏修身、履职、处世全流程的规范体系。

可以说,官箴文化的发展与我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同频共振。在内容和形式上,官箴经历了由“官箴王阙”到“官吏自箴”、由“韵文箴”到“官箴书”的发展历程。但无论如何变化,这种以文字诫勉官吏、以道德约束权力的文化传统始终绵延不绝,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官箴文化。

“清、慎、勤”里见风骨

为官者的修身圭臬与司法良知

记者:纵观历代官箴文献,您认为贯穿始终、最核心的为官准则和从政理念是什么?

霍存福:古代官箴文体多样、内容丰富,但基本立意都是通过道德劝勉、思想劝诫、精神塑造等方式,引导官吏恪守至忠、守道、公正、匡谏、诚信、廉洁、利人等修身之本、为官之道和成事之要。在这之中,“清、慎、勤”是被反复提及、重点强调的核心为官准则。

“清、慎、勤”作为为官之道,最早出自《三国志·魏书·李通传》注语,其中记载李秉“昔尝侍坐于先帝,时有三长史俱见。临辞出,上曰:‘为官长当清、当慎、当勤,修此三者,何患不治乎?’”“先帝”是晋文帝司马昭,“清”指的是为官清廉、奉公守法、不存私欲;“慎”强调要为官谨慎、脚踏实地、谨防小人;“勤”则意为尽心尽责、勤于职务、身体力行。

此后,“清、慎、勤”三字被奉为居官的重要箴言,在后世的官箴文献中常被提及。例如,宋代吕本中在其所著的《官箴》中开篇便写道:“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清代纪昀在《四库全书总目》中评价吕本中的这本书时说:“此书多阅历有得之言,可以见诸实事。书首即揭‘清、慎、勤’三字,以为当官之法,其言千古不可易。”康熙皇帝也多次御笔亲赐“清慎勤”三字匾额给大臣,以劝勉之。梁启超在《新民说·论公德》中更是直接指出:“近世官箴,最脍炙人口者三字,曰清、慎、勤。”这足以说明“清、慎、勤”在古代官箴文化中的重要地位。

记者:那么,“清、慎、勤”三字在古代官僚体系中是如何被推广和践行的?

霍存福:从历朝历代的实践来看,践行“清、慎、勤”,不仅仅靠官员的勤勉自律,统治者还将其作为官吏考课的标准,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性保障予以落实。这从唐代考课的“四善、二十七最”,以及清代考课的“四格八法”中都可窥见一斑。

在唐代,“四善”是所有官员的通用考课标准。《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员外郎条”规定:“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其中,“清慎明著”包含了“清”和“慎”两个标准。“恪勤匪懈”则对应“勤”的要求,即考察官员是否勤勉不懈怠。除了“四善”之外,唐代还针对吏部、兵部、礼部等不同类别的官员设置了更为细致的专门考课标准,即“二十七最”。其中,“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对应于大理寺、刑部官员;“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对应于御史台官员。大理寺、刑部官员的“处断平允”这一专用标准,与“三曰公平可称”的通用标准有重叠,反映出“公平”或“平允”这一范畴在考绩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清代对官员的考核标准为“四格八法”,谓之“考以四格叙功,纠以八法处分”。“四格”指守、才、政、年四个方面,即操守、才干、政务、年龄及健康状况;“八法”为贪、酷、不谨、浮躁、疲软、才力不及、年老、有疾。其中操守的考核分三等:清、谨、平;才干的考核分两等:长、平;政务的考核分两等:勤、平。晚清名臣曾国藩虽位高权重,仍兢兢自守,在日记中写下“欲求行慊于心,不外‘清、慎、勤’三字”之言,足见“清、慎、勤”之于古代官员修身为政的重要性。

记者:除了“清、慎、勤”,古代官箴文化中还有哪些关于司法官修身、用权、断案、处事的代表性准则?这些箴言对于当今的司法工作者加强自身修养、坚持公正司法,有哪些可借鉴之处?

霍存福:古代官箴文献浩如烟海,司法领域自然也不乏代表性的文本,这也是我长期深入研究的方向。西汉扬雄所作《廷尉箴》是历史上第一个司法领域的官箴,此后又相继涌现出唐代张说的《狱官箴》、南宋许月卿的《大理箴》《刑部尚书箴》《提点刑狱箴》、元佚名《提刑箴》、明清皇帝的《御史箴》《都察院箴》等大量涉及司法、刑政理念的官箴。除此之外,“听讼惟明,持法惟平”“官无悔笔,罪不重科”等熟语也是古代司法官听讼、断狱的重要准则,是司法道德、司法伦理和司法素养的集中体现,也是官箴的组成部分。

以“听讼惟明,持法惟平”为例,这句话出自《旧唐书·徐有功传》赞语:“听讼惟明,持法惟平。二者或爽,人何以生?猗欤徐公,獬豸之精。世皆纷浊,不改吾清。”这是时人对于唐代良吏徐有功司法的评价之语。这里提到两个价值:一是“明”,即明察;二是“平”,即平允或公平。前者是“听讼”的功夫,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后者是“断狱”的操守或水平,属于法律适用问题。“明”“平”可谓我国古代司法的两大价值、两大理念,这两大理念也被薛瑄在《大理箴》中进一步阐释和发挥,成为古代司法官的行为准则。

这一古代对司法官职业操守与专业能力的核心要求传承至今,一方面,要求司法工作者既要有“明”的专业素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审慎客观的态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职业精神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透过纷繁复杂的案件表象把握本质;另一方面,更要求司法工作者恪守“平”的司法良知,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自觉抵御权力、金钱、人情等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和侵蚀,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司法立场。

不变的“为民”初心

传统官箴智慧与新时代政绩观的对话

记者:这种以文字诫勉官吏、以道德约束权力的传统,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吏治体系的构建,产生了哪些深远影响?

霍存福:官箴是法律、制度等强制性规范的重要补充,也是为官者都应遵循的伦理要求。相较于法律条文,官箴的某些内容更具体细致、可操作性强,有效弥补了法律的抽象性与原则性,尤其在官吏职业道德培养与专业技能提升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古代官箴中不仅有“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的为政之德,解决对己、对人、对事的规范问题,还有“亲族相讼,宜徐而不宜亟,宜宽而不宜猛。徐则或悟其非,猛则益滋其恶”的为政之道,解决合情合理处事的技术问题。总之,古代官箴鼓励官员向上看、向先进看、向高峰看,这也恰好与儒家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情怀相呼应。

同时,官箴也不仅仅是口号式的格言。官箴书中有一类,是初仕官员尤其是州县官的入门书,为初任或候补官员详细讲解了从政之道与治理之术,尤其是在钱谷、刑名这两大事上,内容更多、更实在,具有很强的实操性。比如清陈弘谋辑《从政遗规》二卷、清刘衡撰《州县须知》一卷、褚瑛撰《州县初仕小补》二卷、刚毅《牧令须知》等,都对刚进入仕途的官员有着具体而微的指导作用。

这些植根于儒家文化的为政箴言,既包含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儒家德目,强调个体修身立德、为人处世的根本伦理,又凝练出以清、慎、勤为代表的官箴德目,突出为官清廉、审慎用权、勤勉理政的职业操守。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为人、做事、从政之道,既着眼于官吏修齐治平的内省自觉,又奉行“内圣外王”的王道仁政,为古代官员修身施政提供了可资践行的范本。

记者:从历史研究角度来看,传统官箴文化中有哪些值得我们珍视的文化精髓?

霍存福:随着时代变迁,古代官箴所依存的制度环境与社会基础均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官箴强调为政者应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培育官员责任意识、重视规范权力等思想理念与政治智慧,超越特定历史时期的局限,为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文化滋养与实践镜鉴。

那么,如何将这些古人的为政要义转化为当下的历史镜鉴呢?我认为主要有两点。

其一,从传统民本思想到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升华。官箴中常常使用“为民”“敬民”“爱民”这样的民本观念作为为官者的从政要义。以悲天悯人的情怀,关注民生、民命、民艰,向来是古代官员的清流。豫剧《七品芝麻官》中主人公唐成的经典唱词“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讲的就是为官者的职责与使命在于为民做主。进入新时代,传统民本理念完成了历史性转化。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将为民宗旨确立为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人民至上”“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等,推动传统民本智慧升华为新时代治国理政的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将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作为核心职业道德要求,正是新时代司法领域传承官箴为民精神、践行宪法原则、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制度体现。

其二,实现古今价值内核的贯通与传承。新时代检察官秉持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其价值内核与古代官箴所倡导的忠、公、廉以及儒家德目中的仁、义等一脉相承。元代张养浩的《庙堂忠告》以修身为先,提出“惟善自修者,则能保其荣”,强调“廉以律身,忠以事上,正以处事,恭慎以率百僚”,凸显为官者修身律己、忠诚公正的重要性。古代官箴中“公生明,廉生威”的经典论断,亦深刻揭示了公正用权、廉洁自律是从政者立身行事、赢得民心的根本所在,与当代党员干部修身履职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这种古今价值的贯通与赓续,有助于深入挖掘传统官箴文化的时代内涵,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提供深厚的历史滋养与文化支撑。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经典官箴,为党员干部涵养正确政绩观提供指引。对于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如何从传统官箴文化中汲取养分,筑牢正确政绩观的思想根基?

霍存福:第一,向高境界学习,向高规格看齐。古代官箴大多强调廉洁的重要性,这一原则对于当代社会塑造良好社会风气亦至关重要。宋代《州县提纲》卷一《洁己》有言:“居官不言廉。廉,盖居官者分内事。孰不知廉可以服人,……故为官者当以廉为先,而能廉者必深知分定之说。”何为“分定”?强调各安其位、各守本分,不取分外之利。董仲舒言:“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在他看来,天地万物皆有定分,既享公禄,便不可再与民争利。明代官箴亦云:“公生明,廉生威。”公正则是非明,廉洁则威信立,二者相辅相成,为历代为政者所重,亦是新时代对干部队伍的基本准则与职业操守要求。因此,要高度重视道德修养,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以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信念抵御利益诱惑。

第二,用实心行实政。明代吕坤担任山西提刑按察使和巡抚期间曾写过一本名为《实政录》的官箴书,针对当时晚明地方治理中存在的庸官懒政、剥削百姓、讨好上级等问题提出建议,系统阐述地方治理实务。在提刑按察使任内,他制定了《风宪约》《狱政》等规章;担任巡抚后,又陆续出台了《明职》《民务》《乡甲约》《安民实务》等一系列制度,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下发执行。这种做法,也让官箴书从单纯的道德劝诫,变成了可以落地执行的施政规范,可谓用实心行实政的典范。在中国古代,这样用实心行实政的循吏与实践比比皆是。新时代倡导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等,正是传统官箴文化理念的当代延伸。可以说,为官的根本,在于坚守爱民为民的初心;政绩的关键,在于切实推行务实之举,只有做到内外兼修、知行合一,方能真正达成良政善治的目标。

(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全媒体记者:王渊 潘若曦 图片:翟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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